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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洪永匹与黄宝仙、陈某甲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永匹,黄宝仙,陈某甲,陈某乙,陈进海,林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375号申请执行人洪永匹。被执行人黄宝仙。被执行人陈某甲。被执行人陈某乙。被执行人陈进海。被执行人林秋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9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永匹与被执行人黄宝仙、陈某甲、陈某乙、陈进海、林秋香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黄宝仙、陈某甲、陈某乙、陈进海、林秋香在各自继承陈庆扣遗产限额内缴纳执行款64278.20元及利息损失;二、被执行人黄宝仙、陈某甲、陈某乙、陈进海、林秋香在各自继承陈庆扣遗产限额内负担本案诉讼费703.50元,申请执行费86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陈庆扣的遗产继承情况,走访陈庆扣户籍地苍南县钱库镇大庄村,了解到陈庆扣户籍登记房屋苍南县钱库镇大庄村南路24号系其父母陈进海、林秋香所有,陈庆扣在大庄村无房产。并查询了陈庆扣死亡前的财产情况,发现陈庆扣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陈庆扣死亡时无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各被执行人继承自陈庆扣的遗产的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走访笔录、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无继承陈庆扣的遗产,则被执行人无需承担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温苍执民字第2375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步群审 判 员  陈尔德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