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84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姜某。本院在受理张某某申请执行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建玲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调节书。因姜某已给付张某某经济帮助费5000元,并交法院执行费50元,法院执行工作完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建玲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调节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守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