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友亮与吕守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友亮,吕守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2991号申请执行人李友亮,居民。被执行人吕守友,居民。申请执行人李友亮与被执行人吕守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吕守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友亮750000元及违约金225000元。案件受理费7125元,由被告吕守友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友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查封,申请执行人李友亮同意本次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房产一处已被本案查封,因处置期限时间较长,致使本案无法在有效期限内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299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光献执行员 孙 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