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2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赵尚涛、刘素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赵尚涛,刘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272-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尚涛。被执行人刘素平。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2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租金512069.04元、违约金175050元,迟延履行加倍利息17676元(以欠款687119.0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5年9月21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15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15830元、执行费24430元,共计745055.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尚涛、刘素平的银行存款745055.0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蒋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