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终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殷国央与苏世锋、尚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世锋,殷国央,尚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世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国央。原审被告尚香。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苏世锋与被上诉人殷国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苏世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世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4330号民事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强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京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