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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终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殷国央与苏世锋、尚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世锋,殷国央,尚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世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国央。原审被告尚香。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苏世锋与被上诉人殷国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苏世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世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4330号民事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强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京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