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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崔海鹏与赵向宝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海鹏,赵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163号申请人崔海鹏,女,农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赵向宝,男,农民,住敖汉旗。崔海鹏与赵向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敖民初字第6713号民事判决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向宝在你行所开账户内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向宝在你行所开账户***的存款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洪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思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