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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秀权与何福、贺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权,何福,贺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权,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何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贺淑华,现住长春市二道区。上列当事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何福、贺淑华未能按本院(2015)二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价值2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春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