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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继生与被执行人林阳海、潘锡珍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继生,林阳海,潘锡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唐继生,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委托代理人许清松、方芳(实习),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阳海,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潘锡珍,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70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林阳海、潘锡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2776.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仁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