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3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92号原告:王某某,男,2016年1月16日病逝。委托代理人向文宴,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女,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於江,重庆胜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因病于2016年1月16日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黎卫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昌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