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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3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92号原告:王某某,男,2016年1月16日病逝。委托代理人向文宴,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女,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於江,重庆胜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因病于2016年1月16日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黎卫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昌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