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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高德明与福建省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德明,福建省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财保6号申请人高德明,男,汉族,1959年1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黄薇,福建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省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晓辉。申请人高德明称,其于2015年8月20日向陈晓辉人出借105万元人民币,福建省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现陈晓辉、福建省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约还款,经催讨未果。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保全价值人民币125万元),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福建省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出具《保单保函》承诺愿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高德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高德明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高德明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济宁审 判 员  翁云莺代理审判员  黄丽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