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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秋生与被执行人孙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生,孙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218号申请人王秋生被执行人孙亚军申请人王秋生与被执行人孙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8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由被告孙亚军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273元。该判决书现已生效申请人王秋生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亚军已如数履行,申请人王秋生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2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舰舟审判员  杜 娟审判员  同列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粉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