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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栖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袁长林诉袁长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长林,袁长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栖民初字第560号原告袁长林,男。委托代理人常红卫。被告袁长运,男。本院在受理原告袁长林诉被告袁长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长林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韩 永代理审判员  刘淑云人民陪审员  陈祥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