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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代利成与被执行人关志闪、王彦林、许荣军、尤景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利成,关志闪,王彦林,许荣军,尤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3执29号申请执行人代利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关志闪,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王彦林,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许荣军,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尤景文,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代利成与被执行人关志闪、王彦林、许荣军、尤景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逊克县人民法院(2014)逊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15日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现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逊克县人民法院(2014)逊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丙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