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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终字第0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艾唯尔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玺鑫维生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玺鑫维生素有限公司,苏州艾唯尔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1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玺鑫维生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义乌路东侧(慈溪路北)。法定代表人印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亚成,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海明,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苏州艾唯尔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富民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天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磊,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玺鑫维生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玺鑫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艾唯尔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唯尔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商初字第00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艾唯尔公司起诉要求玺鑫公司支付定作价款37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玺鑫公司反诉要求艾唯尔公司解除合同、返还已付价款并赔偿损失196858元,原审法院对于付款条件及本案违约责任等案件基本事实未予查清,导致判决缺乏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商初字第00696号;二、本案发回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324元,退还江苏玺鑫维生素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柏宏忠审 判 员  蒋毅颖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