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廖东信与梁健云、张丽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3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健云,张丽妍,廖东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健云,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妍,住所地广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东信,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谭湘玲、冯哲,分别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上诉人梁健云、张丽妍因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4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海珠区法院没有向上诉人提交被上诉人廖东信的身份证明,有碍上诉人诉讼权利与程序正义的实现。而两上诉人居住于越秀区,应将本案移送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海珠区南泰路,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享有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