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重庆千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仁前,郑清松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千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郑仁前,郑清松,杨华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451号原告重庆千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21-10号。法定代表人龙世国。被告郑仁前,男,汉族。被告郑清松,男,汉族。被告杨华兰,女,土家族。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原告重庆千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仁前、郑清松、杨华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重庆千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仁前、郑清松、杨华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千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仁前、郑清松、杨华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3元,公告费350元,共计883元,由原告重庆千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珊美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李正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健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