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8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8民初152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立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