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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0118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多宝与被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多宝,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0118民初303号原告陈多宝,男,1979年6月21日生。被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开发区淳溪配套区455号。法定代表人倪孝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多宝与被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在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案应移送至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被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月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培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