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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执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汪满萍与陆守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满萍,陆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字第138-1号申请执行人:汪满萍。被执行人:陆守文。申请执行人汪满萍与被执行人陆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陆守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守文在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