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执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汪满萍与陆守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满萍,陆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字第138-1号申请执行人:汪满萍。被执行人:陆守文。申请执行人汪满萍与被执行人陆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陆守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守文在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