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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08号申请人李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一方当事人未收到(2014)东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平审判员  魏全国审判员  袁修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