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2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学科申请执行的与李锡忠、陈春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522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孙学科申请执行的与李锡忠、陈春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5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月2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2月17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到位纠纷款338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至此,本案己依法执行完毕。执行员 肖永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