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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25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詹超与宣城市兴鑫禽业有限责任公司、蒋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超,宣城市兴鑫禽业有限责任公司,蒋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531-1号申请执行人:詹超,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兴鑫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吕新才,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蒋顺兴,男,住上海市长宁区。申请执行人詹超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兴鑫禽业有限责任公司、蒋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32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并承担执行费810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蒋顺兴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扣押)蒋顺兴名下价值人民币63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