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小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青,谢长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陈小青。被执行人:谢长宏。申请执行人陈小青与谢长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本法的银行存款40000元(含案件受理费520元、执行费50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长忠书记员 方成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