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文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赛,李林,李晓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00063号原告文赛,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永刚,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林。被告李晓旭。申请执行人文赛与被执行人李晓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沈和民一初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李晓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文赛借款本金700,000元;如被执行人李晓旭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公告费690元,由被执行人李晓旭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文赛与被执行人李晓旭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申请人文赛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沈和民一初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赵维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宜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