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4财保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田晓波、张小叶与冯乃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晓波,张小叶,冯乃勇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财保11号之一申请人田晓波,女,49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申请人张小叶,女,55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冯乃勇,男,49岁,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松原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乃勇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某某处的肆佰伍拾万元整(4,500,000.00)工程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冯乃勇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某某处的肆佰伍拾万元整(4,500,000.00)(某某项目款)工程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占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