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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孟霞与王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霞,王德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681号原告孟霞。被告王德兵。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原告孟霞与被告王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霞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孟霞负担。审判员  曹利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盛长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