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7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宾语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杨东薛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宾语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杨东,薛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7134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宾语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三清花园D1—4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平,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东,男,汉族,现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薛叶,女,汉族,现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宾语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东、薛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4)东民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东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两处。现因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临近届满,本院依职权对上述财产进行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杨东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两处。二、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游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