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学金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209号原告张学金,农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吴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再静,江苏博事达(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金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金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学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学金负担。审判员 朱信鑫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