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岳秀民与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秀民,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2306号申请人岳秀民,男,汉,1963年3月2日出生,原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4号4层4015。法定代表人谭少鸿,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津和劳仲案字(2015)第1581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梅江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在兴业银行梅江支行存款650元。本裁定自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芝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朋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