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5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晨雨与付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晨雨,付德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5893号原告张晨雨。委托代理人甘莉华,系原告母亲。被告付德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晨雨与被告付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付德庆外流下落不明,本院按原告提供的住址对被告进行传唤,被告未在该地址居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新的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亦不能确定,导致该案无法质证,认定证据的效力,查清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晨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生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尤建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