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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刑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唐某、徐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星虎,徐士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刑终57号原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星虎,无业。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8月31日、2014年9月15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九百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4月5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徐士杰,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星虎、徐士杰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亭刑二初字第0029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唐星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徐士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唐星虎已退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唐星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星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唐星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星虎撤回上诉。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刑二初字第0029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朝军审 判 员  王劲梅代理审判员  王新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