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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商初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江苏亿美电器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威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亿美电器有限公司,淮安市威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盱商初字第00812号原告江苏亿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刘应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龙盛、刘伟,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威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承恩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亿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亿美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威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威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德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美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威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亿美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互有业务往来,2015年4月13日,被告威特公司向原告亿美公司采购充气泵,并向原告亿美公司提供采购单一份,原告亿美公司按照约定供货后,被告威特公司没有支付全部货款,截止2015年10月12日,原被告之间进行对账时,被告出具对账明细一份,载明被告威特公司共欠原告亿美公司货款393877元。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威特公司支付货款39387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威特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原告亿美公司与被告威特公司签订订购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威特公司向原告亿美公司购买充气泵,合同还对货物名称、颜色、包装方式、单价、数量、交货期等作了相关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亿美公司按照被告委托公司采购通知单生产供应合同标的。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0月12日对往来业务进对账,对账明细中载明截止2015年9月被告威特公司共欠原告亿美公司货款481717元。另在对账明细中手写“已付4月19日04114未付金额87840元”。诉讼中原告亿美公司认可被告威特公司在481717元中已经支付8784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订购合同、采购单、对账明细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5月20日签订的关于订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遵守履行。被告威特公司应当在接收原告亿美公司货物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现双方于2015年10月12日对账确认并经原告亿美公司认可被告威特公司尚欠原告亿美公司货款393877元,故被告威特公司应当及时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淮安市威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亿美电器有限公司货款393877元。案件受理费7208元,减半收取3604元,由被告淮安市威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代理审判员  王德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