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初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晓山与方钰斌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山,方钰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2101号原告王晓山,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方钰斌,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山与被告方钰斌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80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姬晓玲人民陪审员 吴晓英人民陪审员 杨文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