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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第6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巩义市洁静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周胜卫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义市洁静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周胜卫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第6121号原告巩义市洁静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道,巩义市第十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胜卫,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洁静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胜卫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巩义市洁静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义市洁静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巩义市洁静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东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晋 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