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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龙民初字第0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万荣干与盐城杰美服饰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荣干,盐城杰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0880号原告万荣干,居民。委托代理人崔绍芳,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杰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凤南路。法定代表人邵春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荣干与被告盐城杰美服饰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荣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审 判 员  杨汉华代理审判员  张 玉人民陪审员  徐洪青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闵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