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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谭丽萍与从化泉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丽萍,从化泉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557号原告:谭丽萍,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王汉荣,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刘高林,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系原告的儿子。被告:从化泉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法定代表人:高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丽萍与被告从化泉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丽萍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丽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丽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谭丽萍负担。审判员  黄丽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