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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1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明某燕与容某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燕,容某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21民初167号原告明某燕,女,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告容某锋,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某燕诉被告容某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某燕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行为无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某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明某燕负担。审判员  陈钦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晓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