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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吕耐伟、林明来与林明来、林明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耐伟,林明来,林明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477号原告:吕耐伟。委托代理人:谢学元。被告:林明来。被告:林明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耐伟诉被告林明来、林明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另两被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对该申请不再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耐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53元减半收取3076.50元,由原告吕耐伟负担。审判员  金筱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