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香娟与陈中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娟,陈中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稿纸签发:年月日审阅:年月日拟稿:年月日印刷份数:校对:年月日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173号原告:王香娟。委托代理人:罗赛君,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中暖。原告王香娟为与被告陈中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香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王香娟负担。审 判 员 梅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