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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灶民初字第0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叶桂祥与杨应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桂祥,杨应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灶民初字第0303号原告:叶桂祥,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晓冬,东台市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应怀,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23-1号。负责人:李晓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璐,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桂祥与被告杨应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太平洋财保常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海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日、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桂祥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晓冬、被告杨应怀、被告太平洋财保常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桂祥诉称:2013年2月23日6时50分,被告杨应怀驾驶苏E×××××轿车与原告叶桂祥驾驶的苏J×××××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叶桂祥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此事故经东台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杨应怀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杨应怀驾驶的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常熟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两被告赔偿原告叶桂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88166.59元(不含被告杨应怀的垫付款1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应怀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我的轿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责险,原告叶桂祥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事发后我垫付了原告叶桂祥15190元,请求法庭一并处理。被告太平洋财保常熟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苏E×××××轿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我公司同意赔偿原告叶桂祥的合理损失,具体意见为:1、医药费要求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2、营养费认可90天,每天9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36天,每天18元;4、误工费为收入减少的相关损失,原告叶桂祥提供的营业执照不能直接证明其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对误工费不认可;5、护理费认可100天,每天80元;6、交通费认可300元;7、残疾赔偿金不认可,我司认为原告叶桂祥不构成伤残,且三期过高,申请重新鉴定;8、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认可;9、物损认可900元;10、鉴定费和诉讼费我公司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3日6时50分,杨应怀驾驶苏E×××××轿车沿33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0公里+655米处实施左拐弯向北过程中,车辆右前部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叶桂祥驾驶的苏J×××××号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撞,致叶桂祥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此事故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杨应怀负事故主要责任,叶桂祥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叶桂祥受伤后,于2013年2月23日至东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出院诊断为左股骨中断粉碎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于2015年3月7日再次至东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出院诊断为左股骨取出内固定装置,共花去医疗费31357.22元。叶桂祥的伤情经本院委托南通市海安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叶桂祥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经内固定等治疗,评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伤后的误工时间分为二个阶段计算,第一阶段为受伤时(2013-02-23)至2014-12-25(X片示左股骨中段骨折内固定在位,骨痂形成,断端骨缺损较前缩小);第二阶段为内固定取出后休息45日。护理期限(含二次手术取内固定期间)为180日,其中第一次住院期间2人护理,其余1人护理;营养期限为120日。叶桂祥支付了鉴定费1300元。事发后,杨应怀已给付叶桂祥15190元。另查明:杨应怀所驾车辆在太平洋财保常熟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叶桂祥系东台市祥龙织造厂的投资人。叶桂祥的承包田因建设沿海高速、农产品交易市场、东台市马佐里公司需要在事发前已全部被征用。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台市人民医院的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影像报告书、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驾驶证、行驶证、鉴定意见书、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东台市东台镇团北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胡正华、王荣海、丁德磊的调查笔录和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叶桂祥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其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公安机关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双方均无异议,应作为定案赔偿的依据。杨应怀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鉴于杨应怀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太平洋财保常熟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50万元商业三者险,故太平洋财保常熟支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叶桂祥主张的各项损失能否支持的问题。1、医药费31407.22元,有医疗费票据及用药清单为证,应予认定。被告太平洋财保常熟支公司要求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因医疗费系抢救伤者的必要支出,对该费用伤者无从选择,且太平洋财保常熟支公司未能举证用药清单中属于非医保用药的名称、金额以及可替代用药,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2、营养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120天以每天9元计算108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两次住院天数36天以每天18元计算648元;4、残疾赔偿金,叶桂祥的承包田在事发前已全部被征用,其主要生活来源非农业生产,且原告提供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东台市东台镇团北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与调查笔录能够相互印证,故叶桂祥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应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6元计算。关于叶桂祥的伤残等级,南通市海安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系由我院委托选择的鉴定机构,具有专业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根据叶桂祥的伤情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以外的伤残情形评残,符合评定原则,鉴定意见应予采信。太平洋财保常熟支公司辩称,南通市海安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不在我院的鉴定单位名录中及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叶桂祥曾于2013年12月23日就本案纠纷诉讼,并提出了鉴定申请,后本院依法委托南通市海安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因太平洋财保常熟支公司要求待内固定取除后再行鉴定致鉴定未果。根据相关规定,非因鉴定机构原因导致鉴定工作暂缓、中止或终结,需再行鉴定的,应由原鉴定机构继续鉴定。综上,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故叶桂祥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为34346*20*0.1计算为68692元;5、误工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结合叶桂祥的伤情,本院确定18个月为宜,因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收入,故误工费的标准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天94元为宜,误工费为18个月(540天)以每天94元计算50760元;6、护理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207天(180+27)以每天80元计算1656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叶桂祥的伤残等级及事故责任,本院酌定3000元;8、交通费,根据叶桂祥受伤住院治疗的实际支出,本院酌定500元;9、车辆损失费,叶桂祥同意按照太平洋财保常熟公司定损的900元主张,本院认定900元。综上,叶桂祥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为173547.22元,杨应怀在太平洋财保常熟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叶桂祥1209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叶桂祥36853元((173547.22-120900)*7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叶桂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57753元,其中给付原告叶桂祥144736元(通过银行履行,户名:叶桂祥,开户行: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海丰支行,账号:62×××04),返还被告杨应怀13017元(通过银行履行,户名:杨应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常熟招商城支行,账号:62×××90);二、驳回原告叶桂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6元,减半收取2173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3473元,由原告叶桂祥负担300元,被告杨应怀负担2173元(已在垫付款中扣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负担1000元(鉴定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中汇支行,账号:4001010402278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钱海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鑫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继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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