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02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成斌与代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斌,代尚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142号原告李成斌,男,生于1990年8月11日,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008114393,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罗乡文昌村7组22号。被告代尚明,男,生于1965年12月13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6512137998,汉族,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吉安街5号2单元7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斌诉被告代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成斌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李成斌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杨 珊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