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成斌与代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斌,代尚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142号原告李成斌,男,生于1990年8月11日,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008114393,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罗乡文昌村7组22号。被告代尚明,男,生于1965年12月13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6512137998,汉族,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吉安街5号2单元7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斌诉被告代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成斌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李成斌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杨 珊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