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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960号原告:徐某,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长安大学教师。被告:何某某,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马利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霍晓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