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960号原告:徐某,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长安大学教师。被告:何某某,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马利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霍晓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