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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邹文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文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106号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187号(12)。法定代表人向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詹军阳,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戈,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邹文涛。委托代理人胡涟漪。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物业公司)与被告邹文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军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万科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詹军阳、刘戈、被告邹文涛的委托代理人胡涟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科物业公司诉称,被告邹文涛系万科城M栋1507室业主,原告万科物业公司系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原告依法依约为万科城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万科城物业服务合同》、《购房合同》、《居家安全指引手册》均明确约定了业主需要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除外)和物业公司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回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业主应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12月,被告邹文涛私自在万科城M栋1507室房屋外立面安装空调机位放置空调,原告万科物业公司向其发放《违规行为整改通知单》,要求被告邹文涛拆除违规安装的空调,但被告邹文涛拒不整改。后原告万科物业公司将被告邹文涛的违规行为报告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被告邹文涛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但被告邹文涛拒不接收,至今仍未拆除违规安装的空调机位。原告万科物业公司认为,被告邹文涛的行为严重破坏了万科城M栋房屋的外立面防水层,将导致外立面防水层破裂、渗水,损害万科城小区全体业主利益。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告万科物业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邹文涛拆除违规安装在万科城M栋1507室外立面上的空调机位及空调,对损坏的外墙面进行修复;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邹文涛负担。被告邹文涛辩称,因万科城户型设计有缺陷,将空调外挂机放在封闭型的内阳台里面,噪音及无法散热的问题严重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鉴于此,业主入住时顺理成章地将空调外挂机安装于自家阳台外墙。同一小区内多户业主都安装了空调外挂机,但原告万科物业公司没有进行管理干涉,无法自到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力。万科城M栋为内墙保温层,外挂空调不会破坏内墙保温层。综上,被告邹文涛请求驳回原告万科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万科城小区系武汉王家墩现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2009年11月20日,原告万科物业公司与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万科物业公司为万科城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2013年1月24,被告邹文涛与武汉王家墩现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邹文涛购买该小区内M栋1507室房屋。被告邹文涛接收房屋时,收到原告万科物业公司出具的《居家装修指引手册》,其中载明:本小区任何室内外(室外是指业主自有产权以外的任何部位,如阳台、露台、楼道、外墙等)施工,施工前必须取得物业服务中心及毗临部位共有人的施工许可,成立业主委员会以后,还需取得业主委员会的许可;空调安装应注意事项:万科城外墙采用了防渗漏、防开裂措施,切莫在外墙内外面敲打、穿凿打孔;本小区业户户内请不要安装窗式空调,业户切勿随意更改安装位置或另装于外墙及其其他窗户。被告邹文涛入住房屋后,在经原告万科物业公司同意情况下,于2014年12月在其住宅房屋外立面安装空调机位并放置空调。原告万科物业公司知晓后,要求被告邹文涛恢复墙面原状未果,遂向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投诉。2015年1月7日,该局向被告邹文涛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被告邹文涛五日内进行改正,恢复原状。因被告邹文涛未恢复墙面原状,原告万科物业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万科物业公司提交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居家装修指引手册》、照片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万科物业公司与万科城小区建设单位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万科城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被告邹文涛购买万科城M栋1507室房屋后,已办理住房入住手续,与原告万科物业公司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被告邹文涛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接受了原告万科物业公司向其提交的《居家装修指引手册》,该手册规定的内容应当属于双方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该手册中明确禁止在建筑物外墙施工和安装空调,被告邹文涛应接受其约束。其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被告邹文涛入住房屋后,在未经原告万科物业公司同意情况下在外墙面安装空调机位并放置空调,违反了上述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侵害了业主的共同利益,被告邹文涛应承担拆除空调机位及空调机和恢复墙面原状的民事责任。故原告万科物业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邹文涛所述答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文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拆除万科城M栋1507室外墙面上的空调机位和空调,对损坏的外墙面进行修复。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邹文涛负担(此款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付本院,被告邹文涛应随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军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毅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