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高绪厚与高鹏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绪厚,高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申2号申请人(原审原告)高绪厚。委托代理人张振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高鹏。委托代理人孙萍(系高鹏之母)。再审申请人高绪厚因与被申请人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绪厚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违约,21万元房款被申请人分文未付;二、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出售房屋时受到被申请人的欺诈。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已经付款,本案争议的房子已经过户。本院审查查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父亲。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向申请人高绪厚送达了(2015)北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诉期限内,申请人未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中,申请人既未提交新证据对原审判决事实进行补充,亦无法律依据证明原审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误。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收到判决书后未提起上诉的行为,即表示对(2015)北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可和服判,应视为申请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放弃。在本案审查中,申请人也未提交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故不符合再审的条件。综上,再审申请人高绪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高绪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明人民陪审员 张群建人民陪审员 孙仕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蓝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