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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01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秦华平与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华平,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195号原告秦华平,男,汉族,1988年7月24日生,住阿拉尔市16团。被告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心怡路怡河浪琴小区门面房3楼。法定代表人文川疆,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华平诉被告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华平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华平负担。助理审判员  安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