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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姚伟诉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伟,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环XX路**弄**号**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幢XX、XX室。负责人王建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昱峰,上海秦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建军,上海秦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伟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9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伟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伟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姚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 焱代理审判员  陈蓓蓉代理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