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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松民初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原告亚某某诉被告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建筑安装责任有限公司、张会清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某某,锦州市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松民初字第00843号原告亚某某,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学元,锦州市太和区营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锦州市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凌南东里宝地城C区1号。法定代表人徐国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米华荣,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士英街102号。法定代表人王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赫莹莹,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某某,男,居住地锦州市古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亚某某与被告锦州市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海生代理审判员  贾 雪代理审判员  石 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