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执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常熟市沙家浜管业有限公司、毛遗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常熟市沙家浜管业有限公司,毛遗青,董凤英,徐建国,张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39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21号。负责人钱雪保,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艳楠,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常熟市沙家浜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顺祥路58号2幢。法定代表人毛遗青。被执行人毛遗青。被执行人董凤英。被执行人徐建国。被执行人张琴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常熟市沙家浜管业有限公司、毛遗青、董凤英、徐建国、张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常熟市沙家浜管业有限公司偿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629947.47元,支付至2014年10月22日(含罚息、复利,不含2014年10月22日)人民币47236.33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毛遗青、董凤英对常熟市沙家浜管业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徐建国、张琴华抵押的常熟市金山苑一区22幢404室(设定最高额212万元)、金山苑一区22幢12号车库(设定最高额23万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设定的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诉讼费合计人民币15052.50元,由常熟市沙家浜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毛遗青、董凤英、徐建国、张琴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拍卖、变卖为本案债务设置抵押的被执行人徐建国、张琴华所有的位于常熟市金山苑一区22幢404房屋及12号车库(含不可移动之装修),成交价153万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拍卖成交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商初字第01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葛晓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