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共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尚立成申请赵彦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立成,赵彦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共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尚立成,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28日,白银市平川区水泉镇砂流水村农民。被执行人赵彦邦,男,汉族,生于1961年2月2日,白银市平川区共和镇兄弟村农民。本院作出的(2015)平共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立成与被执行人赵彦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到期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过查询银行、工商、房产、交通等部门,被执行人没有财产登记信息和存款,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平共执字第5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文录代理审判员 张伟耀代理审判员 周莎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权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