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16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别名王某乙,女,1982年5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于2008年4月16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23日由大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08年10月15日取保候审。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检刑诉(2015)第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亚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大安市人民政府与吉林省林业厅及台湾光彩(事业)促进会,签订合作协议:关于本市海坨乡四家子村的草原进行荒漠化土地认治和管理。由四家子村将草原承包给台湾光彩(事业)促进会,进行盐碱地改造。2008年4月15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伙同该村村民以影响放牧为由,强行将到四家村村北草原栽树的施工队伍拦截,致使荒漠化治理工作无法进行。同时围堵接到报案并到达现场的民警,并砸坏警车。同时对政府工作人员及公安民警进行围攻。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和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书证、吉s7060警号牌车修理核算单。2、相关书证。3、被告人身份信息。(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丙证言。当我们驱车赶到事发现场时,就遭到了部分群众的围攻与谩骂,混乱中有一位老太太自己躺倒在地上,硬说李红军乡长推的,更为严重的是,当我们派出所的车要返回海坨乡政府时,有位女同志躺在我的车前,说是我的车给撞的,随后上来几个人将我们从车内拽出进行拳打脚踢,并砸坏了我们车。并用两辆四轮车分别停靠在我的车前后不让动。2、证人李某甲证言。乡政府领导和公安局的人来了解情况,副乡长李红军下车说明情况时,当时就有部分村民对李红军进行围殴,当政府领导和公安局的人要走时,以一辆警车把村民撞了为借口,将警车玻璃砸碎,并将车内的公安人员殴打。围攻李红军的有刘红、王志文、杨民发等人;殴打从被砸警车上下来的公安人员有张岐山、张岐山妻子、张民。3、证人杨某某证言。刘书记看到劝说无效欲返回时,群众将林业局的警车堵住,张林林在警车前假装被撞倒,村民张岐山、张岐俊、张民等人借故开始砸车,司机被打的很重。4、证人李某乙证言。我们乡领导和公安同志到四家子村施工车辆还停在路边,有四五辆四轮车横在道路中间。我下车和老百姓讲道理、劝解。老百姓不容分辩,上前又骂我又打我,老百姓上前又拽我衣服,又打又骂,大约僵持半个小时,被公安民警劝解开,我就回乡了。我的白色捷达车被老百姓扣下。回来后,东沟派出所的捷达车被老百姓给车玻璃砸碎了,还把派出所的干警打了。人太多,我叫不上名。5、证人孙某某证言。男男女女得有百十多人,就是站在车前不让动,后来在屯里用四轮车、摩托车堵道口不让动。我们就回去了。6、证人刘某某证言。这时村民王会媳妇和王志军媳妇上前连打带骂李某乙,拽着李某乙衣服就不撒手,警察上前制止,李某乙才撤出来,这样僵持得有半个小时,他们还不让李某乙车走,把李某乙车胎气全放了。大约又过二十多分钟,东沟派出所的车辆又被屯中百姓把警车玻璃砸碎了,把车内的警察给打了。7、证人任京文情况说明。部分群众对乡干部和公安干警进行打骂和人身攻击,时间长达2个多小时。当时情况相当紧张,在我们干警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们决定返回海坨乡政府时有40多名群众把我们大岗子森保中队的警车拦下,将前挡风玻璃砸碎,两侧车门严重变形,并且强行将警车扣下,我们干警搭车回到海坨乡政府。8、证人关永林情况说明。我们下车还没有正面对群众解释,这些老百姓就冲过来,对副乡长李某乙就破口大骂,进行围攻。最后,没办法,我们想往回撤,大部分群众一拥而上,就来砸车和打我们民警,车门子和车右侧玻璃都砸坏了,并把李春江的头部、上身挨了无数次打击。我们只好回到乡里,致使两台车被扣在路上。9、证人李春江情况说明。当我们赶到现场时,现场聚集了很多群众,没等我们说明来意,就遭到部分群众围攻与谩骂,工作无法进行,就决定回乡政府,一位女同志躺在车前硬说是我给撞倒的。因当时我驾车,随后上来几个人硬将我从车内拽出来进行殴打,并导致我的右臂不敢动弹,并砸坏了我们派出所的警车,随后又用两台四轮车分别停在了我们车的前后,不让我们车走,李某乙的车让群众将轮胎的气放掉,和我们车一样被扣在现场。10、证人刘长祥情况说明。我们决定撤走,调转车辆往乡政府走。结果走在最前面的大岗子林业保卫部门的警车遭到堵截不让走,并且有人把警车给砸了。又把李某乙的捷达车放了气。随后开来两台四轮车把警车堵住不让走。到目前为止(2008、4、15)两辆车仍被扣在四家子。(三)同案人供述。1、同案人张淑贤供述。我和我们屯子的人把海坨乡政府和大安市林业局的工作人员给打了,并把警车给砸了。人太多我都记不清了,我只记得有张岐山和他媳妇,张岐山五兄弟,张岐山的女儿,还有我儿子王会,儿媳刘红,还有王艳凤和他母亲,还有张民和我们屯子老杨头,还有季忠义、刘术的媳妇和女儿,我记得就这么多。后来王艳凤和他母亲先打了乡政府干部,我们就一起上去都打了。我领我儿媳刘红打李四了,警车司机是我儿子王会拽出来的。后来林业局和乡政府干部想开车走,我们把车围住了,他们就走了,车也没开走。2、同案人张民供述。我看见有一台警车和一台白色捷达车停在公路上,这两台车的前后都有四轮车堵着。3、同案人刘玉红供述。后来我看见张林林倒在车前面,我也就不管是真撞还是装的,就到警车跟前,警车里有三个男的,我就往出撕扯他们下车。我丈夫张岐山拽前面的车门,把车玻璃拽打了。那三个人被我们拽下车后,我就用手打他们的上身和头部了,我记得我打当中两个人,一个是坐在前面的胖子,我挠他脸了,被拉开后,我又去旁边另一辆车身比较高的警车跟前,拍那辆车的车玻璃了。4、同案人王会供述。我看见张林林躺在那辆警车前面,我就上前面,拽开那辆警车的门,用双手拽住那个警察的衣领往下拽,李春江说你不用拽,我自己下来。我知道他是东沟林场警察,在执行公务。张林林母亲也上来拽车还骂,她五叔还把那辆警车的玻璃给打碎了。过了能有一个小时左右,张林林父亲和她五叔叫人开来一辆四轮车把那辆警车给堵住了。5、同案人刘红供述。我们拦了一会后,又来一些车,有乡政府的,也有警车,有一个戴眼镜的人过去推挡在去栽树的四轮车前面的一台摩托车,我们看到他过去推车,都拥上去抢这台摩托车,不让他推走,我也上去抢摩托车了。我听跟前的人说乡政府李四副乡长给王会奶奶推倒了(是被人群挤倒的),我便去找李副乡长,我骂那个乡长了,我追着那人骂,骂了挺长时间。后来张林林父亲和叔叔把警车给砸了,并把车里警察拽下来打了。6、同案人张林林供述。我挡在警车前并顺势躺在车的下边。寻思不让车上的人和警察走。我妈把跟前站着的警察踹了一脚,又到另一台警车跟前,用手拍车窗户让车里的人下车。我爸张岐山和张岐俊过来,要从警车里往出拽人。我爸张岐山还把警车的玻璃打碎了。(四)被告人王艳凤供述。我先是过去拽摩托车没拽住,然后我就上去把推摩托车的乡长给打了,和我一起打乡长的还有王会的母亲和王会的奶奶。李四过来要把我们拉开,不让我们打乡长。我们又和李四等人撕扯到一起。后来不知道怎么回事,张林林躺在警车下面,张老大媳妇、张老五、王会就过去把警车围住了。还把警车司机拉下来打了。张老大和张老五还把警车的玻璃砸碎了。王会把警车司机拉下来的。后来政府的人和警察看没办法就把车留在四家子,他们人走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应酌定从轻处罚。根据>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案刑期折抵后己无余刑,故不再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守航审判员 于守明审判员 张桂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春花 微信公众号“”